離職後,先前已結算的年度分紅,老闆不願發放
1.依據公司規定,每年依據公司之盈利狀況,撥15%的比率予資深的員工,該承諾嗣經公司負責人簽署書面的會議記錄),並公告予全體員工周知。並指示主管另擬定辦法,依據年資、個人職能工作表現、專案達成狀況、主管交付任務積極度及完成度、團隊合作能力、參與公司活動積極度、其他重大特殊表現等占比、有無重大出缺勤以核定每位員工可獲得之盈餘數額。
2.該分紅之發放,係以年度是否有盈餘;若有盈餘,盈餘之多寡,再依據個人表現以決定當年度分配可得之獎金,並分農曆春節、端午、中秋三批次分發,發比例為50%;25%;25%。
3.110年年終(12月底)結算年度盈餘,農曆春節50%已發放,本人於111年3月離職,惟端午節已過,資方以不在職為由,拒絕發放。
4.請問該筆獎金之性質是屬於遞延性給付(未領取之部分)之工資?抑或是老闆恩給性質之獎金?
5.可否以資方積欠工資為由,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逕行強制執行?